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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補充事項 1
一  為使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所屬各矯正機關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
    代理人,確實符合業務需要,並達到甄選作業公開、公正、公平之目
    的,除應依考試院頒「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外,應依
    本補充事項辦理。
民國 90 年 10 月 18 日訂定
1
一  為使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所屬各矯正機關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
    代理人,確實符合業務需要,並達到甄選作業公開、公正、公平之目
    的,除應依考試院頒「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外,應依
    本補充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