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便利設有遠距接見設備之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 正學校、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以下簡稱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 之 收容人配偶、親屬、公設辯護人及義務辯護律師,得前往設有遠距接 見設備之機關 (以下簡稱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 ,就近辦理遠距 接見,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