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據 本部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目前依職業訓練法登記設立職 業訓練機構之單位共有十九個單位,設有二十二種職務,因經費短絀 或機具設備不足,公務預算獲編不易,部分監所係以短期技藝訓練方 式辦理;其訓練課程及時數未符職訓局函頒各職類技術人員養成訓練 規範之規定,以致參加檢定人數僅占參訓人數二分之一,直接影響訓 練成效。為使收容人因在監習得一技之長,參加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 ,於出監後謀得職業,減少再犯之比率;爰依本部第六八二次部務會 報 部次長指示訂定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