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檢察機關於通緝被告或受刑人之前,應先查明被告或受刑人之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特徵、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通緝書並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查卷逐項詳確填載,不 得未經詳查率行通緝,其不知真實姓名僅知綽號者,不得通緝 (格式 如附件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