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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1
一  檢察機關於通緝被告或受刑人之前,應先查明被告或受刑人之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特徵、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通緝書並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查卷逐項詳確填載,不
    得未經詳查率行通緝,其不知真實姓名僅知綽號者,不得通緝 (格式
    如附件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