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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處理群眾突發事件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
1
一、各級檢察署為妥適處理群眾突發事件,應分別成立群眾突發事件處理
    小組(以上簡稱處理小組),由檢察長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其
    他適當人員組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