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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處理群眾突發事件注意要點 1
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俾符合審
檢分隸原則。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
增列檢察長得指派主任檢察官處理,以增加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