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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八
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少年保護處分之執行,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應受保護
處分之執行者,亦同。
前項受保護處分之兒童,執行開始前或執行中已滿十五歲者,逕依本辦法
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不適用第三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