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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第 1 條
竊盜犯及與竊盜案件有關之贓物犯,其保安處分之宣告及執行,依本條例
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