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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第 1 條
竊盜犯及與竊盜案件有關之贓物犯,其保安處分之宣告及執行,依本條例
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第 1 條
竊盜犯及與竊盜案件有關之贓物犯,其保安處分之宣告及執行,依本條例
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民國 46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1 條
竊盜犯及與竊盜案件有關之贓物犯,其保安處分之宣告及執行,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
未規定者,適用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民國 44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第 1 條
竊盜犯及與竊盜案件有關之贓物犯,其保安處分之宣告及執行,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
未規定者,適用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