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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實施人事責任制度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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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實施人事責任制度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3 年 09 月 09 日
第 1 條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劃分所屬各級檢察機關及監獄、看守所、少年 觀護所首長 (以下簡稱首長) 之人事權責,以確立人事責任制度,特訂定 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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