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實施人事責任制度辦法 第 1 條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劃分所屬各級檢察機關及監獄、看守所、少年
觀護所首長 (以下簡稱首長) 之人事權責,以確立人事責任制度,特訂定
本辦法。
民國 69 年 09 月 11 日修正
第 1 條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劃分所屬各級檢察機關及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首長(以
  下簡稱首長)之人事權責,以確立人事責任制度,特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