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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審查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1 月 25 日
第 1 條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暨所屬機關人員,申請發給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
明,依本辦法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