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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證人保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1 條
為保護刑事案件及檢肅流氓案件之證人,使其勇於出面作證,以利犯罪之
偵查、審判,或流氓之認定、審理,並維護被告或被移送人之權益,特制
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