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輔導及改善
(一)啟動輔導機制
1.防制委員會確認調和或霸凌事件成立,並決議提供輔導時,少年
矯正學校應立即啟動輔導機制。
2.必要時,前目輔導機制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訂定輔導計畫,
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期程,持續輔導並定期評估是否改善。
3.當事人經定期評估未獲改善者,得於徵求其同意後,轉介專業諮
商、醫療機構實施矯正、治療及輔導;當事人為未成年學生者,
並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同意;少年矯正學校教
職員工應配合輔導單位所訂定之相關輔導計畫,無正當理由不得
拒絕配合。
4.學校執行輔導工作之人員,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
專業服務之權益;曾參與調和、調查之處理小組成員,應迴避同
一事件輔導工作。但因地區偏遠欠缺適合執行輔導工作之人員,
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且經受輔導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檢討及改進措施
1.少年矯正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後,應依事件成因,檢討學
校相關環境、教育措施及輔導資源,立即進行改善。
2.少年矯正學校作成終局處理後,應將處理情形、調和報告、調查
報告、防制委員會及學校之會議紀錄,報監督機關備查。
3.監督機關於必要時,得請少年矯正學校就校園霸凌事件之發生原
因、事件經過、事件處置及事後檢討等事項,提出檢討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