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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霸凌防制及處理具體措施
公發布日: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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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霸凌事件之規範適用
(一)少年矯正學校生對生霸凌事件,應依本措施規定審查、調和、調查
      及處理。
(二)少年矯正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對學生之霸凌事件,應依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之規
      定調查及處理;編制內專任教師以外之師對生霸凌事件,少年矯正
      學校應準用解聘辦法規定之程序調查,並依相關規定分別處理。
(三)行為人為現任或曾任少年矯正學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專科以上
      學校校長時,主管機關應準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
      調查處理辦法(以下簡稱不適任調查辦法)規定之程序進行調查,
      並依相關規定分別處理。
(四)行為人同時包含現任或曾任少年矯正學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專
      科以上學校校長、教職員工及學生之校園霸凌事件,主管機關或少
      年矯正學校應併案準用不適任調查辦法或解聘辦法規定之程序調查
      ,並依相關規定分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