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本校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 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受理之案件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 付性平會調查處理;不受理之案件,應於通知中敘明理由,並告知 申復之期限及受理申復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