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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02:5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戒治及觀察勒戒用收取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3 年 05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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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得免繳或不用繳納費用規定及辦理程序:
(一)貧困:受戒治人或受觀察勒戒人因貧困無力負擔申請免繳戒治或勒
      戒費用者,應請其提出申請時之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係由各鄉鎮
      市區公所依據社會救助法所訂低收入戶標準審查並出具證明文件)
      ,或由家屬提出低收入戶證明(以資證明係同一低收入戶),於合
      理之申請期限內(即戒治或勒戒期間,或戒治或勒戒處所催繳期間
      ,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繳納期間內)辦理免繳手續。
(二)自首:向警察機關、檢察機關或法院自首,於法院刑事判決書、戒
      治處分或觀察勒戒執行指揮書、警局公函文件或筆錄上有記載者,
      經提出證明文件得申請免繳戒治或勒戒費用。
(三)戒治或勒戒處分裁定撤銷:經法院撤銷戒治處分或觀察勒戒裁定確
      定,於法院刑事判決書、戒治處分或觀察勒戒執行指揮書上有記載
      者,經提出證明文件,已繳納者得請求返還;尚未繳納者,不用繳
      納。
(四)上述申請免繳案件,於在所期間須由戒護科保管承辦人簽請戒護科
      長及機關長官核准免繳;出所後須由總務科承辦人員簽請總務科長
      及機關長官核准免繳,並將有關證件影本交會計室陳報註銷應收歲
      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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