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3 年 05 月 06 日 | 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規定得免
繳或不予以繳納費用及之申請程序。
二、第一款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戒治費用收取作業要點第九點」及「法務部
矯正署所屬戒治所、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收取作業要點第九
點」訂定處理程
三、第二款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說明自首之定義及申請免繳費用
程序。
四、第三款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說明戒治或勒戒處分裁定撤
銷之定義及申請免繳費用程序。
五、第四款明定免繳案件處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