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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第 11 條
案件經裁判確定、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間屆滿者,檢察
機關應將該案件之錄音帶、錄影帶、數位磁碟或其他儲存裝置與原偵查卷
宗併同保存,保存年限與該案卷之保存年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