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第 10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案件經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者,檢察機關應
將該案件必要之錄音帶、錄影帶、數位磁碟或其他儲存裝置連同相關卷證
一併移送該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