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署停車場計有地下室汽(機)車停車場及平面汽(機)停車場,分 別供本署公務車、員工及洽公民眾使用。使用區分如下: (一)地下室汽車停車場:專供本署公務車及獲安排停於地下室之檢察官 、主管、身障員工使用。 (二)地下室機車停車場:專供本署公務機車及員工機車使用。 (三)平面汽(機)停車場: 1.東北側汽(機)車停車區:專供本署員工、洽公身障人士及孕婦 親子使用。 2.東側汽車停車區:專供公務、身障人士及孕婦親子使用。 3.南側汽(機)車停車區:提供洽公民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