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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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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檢察官決定為保全證據之處分後,為執行該處分所為搜索、扣押、
      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除有特別規定外,
      須依其實施之具體方法,分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十一章搜索
      及扣押、第十二章證據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