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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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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
      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
      、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如案件尚未移送或報告檢察官,前項聲請應由調查該案之司法警察
      (官)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理;如案件已移送或
      報告檢察官或由檢察官自行偵查中,前項聲請應由承辦該案件之檢
      察官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