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證據保全,以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為要 件,如:保存有一定期限之妨害性影像犯罪網頁資料、被告或嫌疑 人之網際網路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 料、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持有妨害性影像犯罪之性影像或電磁紀錄 、證物有遭湮滅或隱匿、滅失之可能等,該要件即為應保全證據之 理由。檢察官受理證據保全之聲請,應詳為審酌聲請證據保全之人 於聲請書上有無記載明確並加以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