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檢察官為禁止被告對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 危害之處分時,宜載明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姓名或其他足 資識別身分之資料。但依法不得揭露足資識別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 其家屬身分之資訊者,得使用代號或以其他適當方法表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