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檢察官為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處分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發送被 告、法院所在地之警察機關,並視案件類型及裁定或處分之內容 分別發送下列對象: (一)就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之案件:犯罪被害人之家屬、保護機構及 分會。 (二)就故意犯罪行為致重傷之案件: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保護機構 及分會。 (三)就性自主權遭受侵害、犯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或以性影像犯刑法 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案件:犯罪 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家庭暴力暨 性侵害防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