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檢察官為禁止被告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 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之處分時,宜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但依法不得揭露足資 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者,得使用代號或以其他適當方法表示之 。 (二)特定性影像之內容、範圍。 (三)禁止實施之行為態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