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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4 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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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偵查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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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偵查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15
十五、檢察機關自行辦理或轉介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得訂定實施 期限,並得訂定費用支付標準。 前項之實施期限,於必要時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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