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10:5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
9
九、宿舍借用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交還宿舍:
(一)調、離職、退休或資遣時須於三個月內遷出。
(二)受撤職或免職處分者,應於一個月內遷出,逾期不遷者,依法辦理
      。
(三)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宿舍管理單位
      。借用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同任職本所,且有同居該宿舍之事實者
      ,不受前項之限制,另辦理借用程序。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