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簽約及公證 (一)職務宿舍借用人接獲核准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公證請 求書、授權書、宿舍借用契約,並繳交公證費用。 (二)借用人因故須申請調整宿舍種類或房舍時,應重行辦理申請登記手 續、簽約及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