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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實地訓練實施規定
公發布日: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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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訓人員實地訓練方式,如下:
(一)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指派專責人員擔任指導員,就訓練內容全程指
      導。指導員對於受訓人員有指導監督之權責,並應隨時考核受訓人
      員之文書製作、品德、能力、勤惰及生活表現情形。
(二)指導員應指導受訓人員研閱反貪、防貪、肅貪、再防貪及安全維護
      、機密維護等業務之案卷。
(三)受訓人員應對於訓練單位交付之模擬案件,擬作文書稿件,並經指
      導員及其單位主管評閱。
(四)訓練單位應安排受訓人員現場見習採購監辦、工程抽(查)核、業
      務稽核及機關維護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