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一)曠課累計達五小時以上未滿十小時、不假外出或無故逾時返回達
五小時以上。
(二)對師長無禮、態度惡劣,情節重大。
(三)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者,情節重大。
(四)對於交辦事項,怠忽職守或不予遵行,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
(五)傲慢無禮,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
(六)以筆記、圖像、電磁紀錄等各種形式複製限閱教材、書籍,非經
核准攜離訓練場所、刊登網路或違反保密規定,情節重大。
(七)於網路上或其他場合發表不當言論,破壞團體形象,情節重大。
(八)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之行為,情節重
大。
(九)受訓期間有賭博或酗酒滋事情事,情節較重。
(十)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行為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性
騷擾申訴相關處理程序審議,情節較重。
(十一)故意毀損公物,情節重大。
(十二)其他言行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