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3:48
現在位置: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第 23 條
申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會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申請人檢具文件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完 全或不能補正。 二、對已駁回確定之案件重行提出申請。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0
立法理由
1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