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 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 受損權利之案件,審查會應為公告宣示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之決議。 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情形,對於撤銷效力所及之處分,審查 會應為公告宣示平復司法不法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