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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第 22 條
曾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
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
受損權利之案件,審查會應為公告宣示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之決議。
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情形,對於撤銷效力所及之處分,審查
會應為公告宣示平復司法不法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