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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2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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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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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第 16 條
職權或申請案件於調查完備後,承辦人員應依調查結果擬具處理意見,連 同卷證送由審查會審議。必要時,審查會得推派委員一至三人先行審查, 核提審查意見,供審議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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