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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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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第 31 條
檢察署人員應依重製、攝影、付與卷證影本之費用收費基準,計算金額覈 實收費,並製發收據交聲請人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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