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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第 28 條
義務辯護人影印、攝影、電子掃描、列印、請求交付光碟、轉拷及複製電 子卷證,免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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