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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公發布日: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第 27 條
電子卷證之收費基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處理費:新臺幣一百元。
二、光碟費:每張徵收新臺幣五十元。但自備電子儲存媒體者,免予收費
    。
三、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