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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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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第 27 條
電子卷證之收費基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處理費:新臺幣一百元。 二、光碟費:每張徵收新臺幣五十元。但自備電子儲存媒體者,免予收費 。 三、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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