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8 16:1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公發布日: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第 25 條
卷證資料之黑白列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三元,A4
、B5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二元;彩色列印費,A3、B4規格紙張
每頁收取新臺幣三十元,A4、B5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十五元。
因攝影、電子掃描卷證資料而請求交付光碟,每張光碟收取新臺幣五十元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