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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25 條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有關列印費及請求交付光碟費部分,參酌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
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四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