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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25 條
卷證資料之黑白列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三元,A4
、B5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二元;彩色列印費,A3、B4規格紙張
每頁收取新臺幣三十元,A4、B5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十五元。
因攝影、電子掃描卷證資料而請求交付光碟,每張光碟收取新臺幣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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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