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接獲檢察官許可檢閱卷證原本通知後,應於指定日期及時間到達檢察 署卷證開示室或指定開示地點,出示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 件供核對。 檢察署卷證開示室或指定開示地點應備置卷證開示登記簿,詳載開示案件 案號、案由、開示時間、開示之逐卷與逐證、開示方式、開示人員及聲請 開示人員,並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