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3.19 18:5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第 16 條
檢察官許可被告聲請檢閱卷證原本或付與卷證影本者,交書記官指定適當
日期及時間,通知被告檢閱卷證原本,或預納費用及到檢察署領取卷證影
本。
前項卷證影本,應加設浮水印。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