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16 條
檢察官許可被告聲請檢閱卷證原本或付與卷證影本者,交書記官指定適當 日期及時間,通知被告檢閱卷證原本,或預納費用及到檢察署領取卷證影 本。 前項卷證影本,應加設浮水印。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