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1:5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公發布日: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第 14 條
被告向檢察官聲請檢閱卷證原本,應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
或蓋章:
一、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案號、案由及股別。
三、聲請檢閱卷證原本之範圍。
四、非檢閱卷證原本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
五、預定檢閱時間。
六、聲請日期。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