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如檔案內容其中 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將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 公開或提供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 記載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