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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第 10 條
與監獄合作辦理各級教育之學校所定學則或相關校務事項之規定,除監獄
相關法規另有規定或與監獄行刑性質相牴觸者外,得準用之,並於入學時
告知學生。
學生學習或生活情形,依監獄相關法規與中央及監獄所在地方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之相關教育法令經評估已不適合繼續就學者,得停止就學並移回原
監獄繼續執行。
前項停止就學得由監獄函請合作學校辦理學籍相關事宜,並同時以書面敘
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