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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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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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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施以固定保護,已施用者應即終止之: 一、有癲癇發作史。 二、肢體或脊髓有神經或骨骼之問題,施以固定保護將使該問題惡化。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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