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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14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參酌「精神科住院病人身體約束之護理作業規範」,爰規定被告罹有肢體或骨骼等疾
病或健康上有疑慮者,不宜施以固定保護。如已施以固定保護者,經醫事人員查察發
現被告有本條規定所列之情形者,應立即終止其固定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