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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施以固定保護,已施用者應即終止之:
一、有癲癇發作史。
二、肢體或脊髓有神經或骨骼之問題,施以固定保護將使該問題惡化。
無資料